因为计算增值税的金额应该是不含税的,所以增值税的应交税金=不含税金额×税率。一般说金额没有特别强调,就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原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所以计算增值税时,应该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换算方法就是:不含税金额=原金额÷(1+17%)。现在增值税税率由17%变成了16%,所以要换算为含税金额,就是: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16%)。
属于新的含税的结算金额=原金额÷(1+17%)×(1+16%)
例如:以毛利率10%,A客户月拿货10万元计算:
进项税额:9万×17%=15300
销项税额:10万×17%=17000
增值税额:17000-15300=1700
减税后
进项税额:9万×16%=14400
销项税额:10万×16%=16000
增值税额:16000-14400=1600
减税金额:1700-1600=100元
注意:月货款10万元才能减税100元
再比如:
你进货100块的东西,你要卖给别人120元,那20元就是你的利润,这20块在18年5月1号后就改变为16%上缴给国家(之前为17%),也是就5月1号之前要交3.4元(20×17%),现在只需交3.2元(20×16%)。
如果你要给客户降这120块的1%,也就1.2元,那你就亏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