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二手车是否为抵押车,可以看其机动车登记证上是否显示被抵押,如果显示被抵押,则属于抵押车,如果已经显示解除抵押或无抵押记录,则该车辆不属于抵押车,可以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政府——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