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代办公司

2020-07-22 社会 135阅读
原则上来说,户口迁移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果本人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办理: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17条、19条的规定,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新(包括迁移)的,只能由本人或者户主亲自办理;
2,迁移户口的基础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其他资料: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人才引进的(劳动合同)、户口投靠申请书、户主及户主所在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4,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5,带上上述资料及户口迁移证,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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