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开展自查的通知
关于对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开展自查的通知
针对执行会计准则纳税人上传《利润表》电子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现重申执行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并就对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开展自查通知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上传《利润表》电子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抽查,相当一部分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填报月(季)度《利润表》时,将“本期金额”填报为本月(季)数,“上期金额”填报为上月(季)数或上年同月(季)数,严重影响了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重申财政部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口径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二条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据此,企业会计准则月(季)度《利润表》的“本期金额”应填本年1月至填报截止所属月份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应填去年同期数,过去对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填报要求与此不一致的应以此为准。
三、布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利润表的填报口径开展自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自行检查《利润表》的填报口径是否有误。凡填报有误的,纳税人应在网上办税系统作废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及以后的会计报表,重新填报上传(为降低纳税人修改《利润表》的工作量,对已经上传的2009年11月(或第三季度)及以前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再修改);凡尚未上传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应按照会计准关于《利润表》填报的口径,迅速补上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