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给个人的确实可以不填税号,如果要填,就是其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护照等)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但在实务中有几种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几种情况。
1. 购买方是个人的。16号公告明确,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16号公告不适用于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2. 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3. 购买方是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不适用于16号公告的规定。 4. 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适用于16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是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16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规定纳税人开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是否提供联系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目前未做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