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核发办事流程:
一、受理范围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审批条件
(一)首次办理备案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
1、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添加“进出口业务”5个字。
2、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公章。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持我委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2)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或受托领证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
(三)补办登记表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国际商报》报刊登企业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