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足或者继续缴费致15年办理退休手续。
外地户籍,在上海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其中,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参保的,可以延长缴费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达到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把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本地,在本地不足15年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