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