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1.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案例:假设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福利费为16万元,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福利费准予扣除数是多少?纳税调整是否变化,如何变化?
答案分析:准予以扣除福利费金额100万×14%=14万不予扣除调增金额16万-14万元=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