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内专家分析,高层针对房产税的表态十分明确,表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思路逐渐明晰。在上海、重庆于2011年初启动房产税试点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之后,今年下半年可能会在其他地方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这已成为市场的一种普遍期待。
国家两大部委提出下半年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围,无疑表明,一方面,上海、重庆两地开展两年多的房产税试点已取得一定经验,将来在全国推行房产税是大势所趋,方向明确;另一方面,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多多少少受到地域和方案的制约,其方案和经验并不能为其他地区全面接受或借鉴,必须选取其他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围。在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围实践之后,才能总结和完善各地试点的经验和方案,最后制订和形成全国推行房产税改革的成熟方案。因此,国家对在全国实施房产税改革抱着十分审慎的态度。
现在还不清楚其他地方将推出何种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也不清楚到何时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但根据以往的财税改革经验来看,财税改革牵一发动全身,必然影响到不同的利益集团或群体,自然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阻力。目前房地产领域的税种及征收情况十分复杂、秩序混乱,应当先对其进行清理整顿。在全国范围内向个人住房征税,还要从法律法理上做到“三公”,兼顾公平和效率,这同样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因此,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和在全国征收这一税种,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有业内专家表示,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需要尽早明确这项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是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工具还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源的一大主体税种?抑或是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向富人征税的一种手段?
从当前国家出台多项房地产调控政策而房价依然反复上涨的现状来看,房产税好像被赋予了抑制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任。而在分税制实施多年以后,地方财税收入占比大幅下降、不得不大行“土地财政”之风以弥补地方开支不足,房产税好像又将替代“土地财政”的角色。在房地产投资投机之风大兴之时,富人们拥有多套房产或豪宅,向其征收房产税,好似可以起到调节不同群体收入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客观地分析,这三种说法都似是而非,仅依靠一个房产税不可能实现所有的目标。房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房价,但房价是由供求关系、土地价格、投资渠道替代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仅向房产持有环节征税不能从根本上平抑房地产价格。地方搞“土地财政”,有增加地方收入、弥补地方支出的需要。国家如果不收回“土地批租权”,仅给予地方房产税一种税源,依然不能抑制土地价格泡沫化风险,中央不减少地方事权,照样不能解决地方收不抵支的窘境。至于靠向富人们征收房产税,则难以达到调节不同群体收入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况且向富人们征收房产税后还要不要向普通民众的自有住宅征收房产税,这又是一个很难达到“公平”的选择。
从长远看,在全国范围内向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房价、替代“土地财政”等效果,但是从短期如最近一两年看,这方面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因为,向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还有大量的技术性工作要做,如全国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需要建立和健全,对所征税种的标的的价值或价格评估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需要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等等。与此同时,决定和影响当前房价的因素十分复杂,除了土地价格或土地购置成本外,还有各种供给与需求因素。最近几年,国家实施了一年比一年严格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既有“限购”、“限贷”这种行政手段,又有税收、信贷、利率这类经济杠杆,但是整体房地产价格还是反复上涨,没有控制住。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表明,短期内在某些地方开展的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不可能马上控制住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而要控制和稳定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价格,还需要多种政策、多种手段、多种方式综合运用,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对实行多年、积弊已久的“土地财政”的治理,亦同此理。
此次财政部的预算报告在谈到下一步财政工作安排时提出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其中,“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与扩大“营改增”试点、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等其他多项财税改革并列提出。因此,要解决当前房地产价格反复上涨、地方抢收“土地财政”成风、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将房产税改革与地方政府职能改革、财税改革、金融改革等相关方面的改革方案统一设计,使之配套,有机统一,这样才能达到既稳当前、又利长远,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综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