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通过QQ推广私募基金

2022-08-01 综合 75阅读
证监会携手央行强化监管,私募基金范围进一步拓展。  
  由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小组组长刘健钧此前担任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  
  看点:  
  界定了证监会、发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并再次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主导地位; 
  首次将投资于一二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统称为私募基金,并在监管、税收、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 
  新增一章专门界定了创业投资基金。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昊 刘明

  近日,中国基金报记者独家获悉,国务院法制办正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下文称“国务院版”《条例》)征询各界意见。
  消息人士透露,“国务院版”《条例》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小组组长正是从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一职调任的刘健钧。刘被视为证监会与发改委协调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的“润滑剂”,几个月前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管理草案已上报13个部委征求意见。
  业界认为,征求意见的时间或会很长,私募基金立法之路仍在漫漫求索。中国基金报记者独家获得的这份“国务院版”《条例》,界定了证监会、发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并再次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主导地位。此外,与去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监会《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务院版”《条例》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定义,并在监管、税收、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
  私募行业的正规化发展也在日前获得了重大突破。随着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机构注册备案工作已经开始,目前有超过2000家私募机构通过中基协登记系统提交资料,中基协已经向其中的100家颁发了登记证书。

  综合监管
  与央行信息共享

  “国务院版”《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定期将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和统计监测等情况”通报给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发现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投资政策的,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此外,证监会和央行将“建立私募基金风险提示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国务院版”《条例》再次强调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自行或者授权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事实上,去年六七月间中央编制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就已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并成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依据。
  一直以来,国内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证监会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那么,证监会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到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格局容易导致监管责任模糊,特别是近些年各种跨业创新金融产品涌现,综合监管是大势所趋。
  在“国务院版”《条例》的监管章节里,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也引人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将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公告重大失信信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完整定义
  私募基金添投资标的

  去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范畴,即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将投资于一级市场的私募挡在门外,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归属问题也被广泛热议。
  “国务院版”《条例》则首次将投资于一二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统称为私募基金。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仅延续新《基金法》规定,并没有对私募基金定义进行完整表述。“国务院版”《条例》明确指出,“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企业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及其他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增加了“企业股权”一项。同时,“国务院版”《条例》还新增一章专门界定了创业投资基金,即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私募基金,拓展和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范围。

  登记备案
  适度监管之“度”惹争议

  未来私募机构或许需要获得“许可”之后才能运行。在“国务院版”《条例》“登记备案”一章中,明确指出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报送相关基本信息。此外,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该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而在证监会《征求意见稿》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才需要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这些条件包括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规模累积在1亿以上、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记者了解到,业内人士对这一规定存在不同意见。一位参与“国务院版”《条例》意见征求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欧美各国对私募机构的要求主要是自律,因为毕竟私募不涉及公众利益,投资者也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因此不需要登记注册和披露信息;之前国内对私募行业也一直采取区别于公募基金的适度监管原则,如果不论规模大小一律都需要登记或者备案,也会给基金业协会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很难顺利推行。
  证监会《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版”《条例》都规定,未向基金行业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

  募资规范
  合格投资者门槛或提升

  “国务院版”《条例》第三章“资金募集”就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推广等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虽然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但私募业内预计合格投资者要求将高于目前传统信托通道的阳光私募。深圳一位信托人士表示,此前阳光私募都是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身份管理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不高,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只要求“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而且并未严格执行,甚至有投资者集资购买信托产品的情形。
  根据近期基金业协会的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要求包括: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而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低,“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即可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规范 严禁老鼠仓

  私募纳入监管后有望告别灰色地带,此前通过信托发行的阳光私募存在同门产品业绩差异较大、“老鼠仓”、涉嫌内幕交易等多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国务院版”《条例》第四章“投资运作”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在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投资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等。
虽然在《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前,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有了严格的内控体系,但不少私募至今仍未规范从业人员投资的行为,甚至纠结于是否要备案、备案是否会影响从业人员炒股等。
  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经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国务院版”《条例》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如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要如实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未来无论是独立发行的私募产品,还是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保险资管等发行的基金,都将作为私募机构而适用于相关处罚条例,这将极大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在“国务院版”《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处罚措施由六条增加到八条,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加,例如此前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而在“国务院版”《条例》中则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就未充分揭示风险并误导购买、投资者人数超过规定、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况作出相关处罚依据,情节严重还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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