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两年。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规划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银行卡业务应当参照申请开办该业务的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