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或审批工作。
3.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性规划研究,参与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指定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4.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户外广告、装饰工程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前的方案设计审核。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工作,查处证后违法建设。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6.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市建设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测绘和科研任务,负责城市建设测绘成果的审核、审批与管理。
7.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
8.对市辖各县规划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各县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9.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