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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士侠义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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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四川省省长的一份信
好人好事维护 2012-4-11 01:59
冤案陈述
我是四川省攀枝花攀媒集团花山矿职工。我就是因为做好人好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被攀煤集团伙同攀枝花西区公安局(原宝鼎公安分局)毁我举报笔录而我成千古奇冤者。
我与2004年元月18日向攀媒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举报花山矿职工李会军为首的犯罪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案。2004年元月19日向宝鼎公安分局举报。
经宝鼎公安分局核实后,(经核实价值共27万元人民币以上,我问为什么只有27万元,宝鼎公安分局对我说;“还有3到4年查不清楚”)与2004年4月24日将李会军等人在花山矿供应科现场抓获,其中有些罪犯至今在逃,仍未归案。将李会军等人判邢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李会军等人通过关系,以6万元出狱。(后知;李会军犯罪团伙中,其王某的妻子是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的亲侄女)
与2004年4月25日我找花山矿纪委陈明佑他说;“这件事情非常大,只有冤枉我一次。”我想冤枉一次就冤枉一次吧。
事后与2004年3月1日在花山矿开生产会上,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矿长;王金明等人,将我举报李会军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事竟然公开泄密。当我知道后,我去找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他当时住了记录,他让我回去等,两天后我去找毛书记,结果找到攀煤集团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李文池和毛书记。我将此事向两位书记反映过后,李文池书记给我一百元让我回去等他一天,第二天我去找李书记,他说;“这个事情毛书记在处理”然后我找到毛书记,他连蹦带跳地对我说;“你爱那告就那告去”
过后与4月中旬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以举报奖励为名约我去攀煤集团纪委毛长华的办公室领取举报奖,结果钱没拿到,在当日下午12:30左右我在出办公室的路上,被一伙人蒙住我的头暴打,将我打成左侧手、肘肌肉萎缩;左肘血管瘤,使我丧失劳动能力。医生建议我住院手术治疗。(以焦作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为证,详见附件1)打过后还说;“在告打断你的腿”。这时我还仍下一个两岁女儿。
我被打后在2004年4月下半月的一天,我以电话的方式向攀枝花市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市公安局让我向出事地点地区报案,所以我向宝鼎公安分局信访陈主任反应,经陈主任核实后带我去找攀煤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最后就没有音讯。
在我养伤期间宝鼎公安分局内部人员告诉我;“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到宝鼎公安分局与彤局长和宝鼎公安分局纪委书记3人将我举报笔录提走”。当我找到他们时却说;“你想到哪里告就到就到哪里告去吧!告赢我有的是钱陪你”。试想;这些话竟然出自政府领导口中,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2004年5月份我曾找攀枝花市委反映情况,由市委秘书接待,我将情况反映给了市委秘书,并将资料复印了一份给市委秘书,市委秘书说;“我找对人了”。就让我回去等,我这一等就是八个月,在此期间我我也找过相关资料及律师。
2005年元月18日攀枝花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陈农约攀煤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杨新明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协议一份证明,详见附件2)此协议是在攀枝花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办公室签的,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承认我举报过李会军等人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和我被打两件事,想以2600元人民币阻止我上访,而且还有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陈农作为证人。我对此协议不服,为了拿到此协议我签了。
2005年6月2日我以2004年4月中旬在攀煤集团办公楼附近被打伤一事到西区公安分局要求查处,结果到2005年6月15日和2005年9月27日分别给我两份答复(由信访答复意见书008号与80号为证详见附件3与4)答复中说;“我没有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可气的两份答复书的内容是一样的,几乎不错一字)他们还骗我写下了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上访的字样(由于我是文盲,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示的资料证明。详见附件5)
2006年2月8日我以举报李会军等人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以及原宝鼎公安分局向攀媒集团纪委出示的不属举报一事;向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分局要求答复,结果到2006年3月10日给我答复。答复中说;“我举报一案无证据证明,不属于我举报,公安机关向我了解情况,询问笔录属正常工作范围。(试问;“无证据证明那笔录是什么?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由意见答复第01号为证,详见附件6)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在2006年4月20日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中答复要撤销西区公安局2006年3月10日(附件5)的答复。(由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2006第4号资料证明,详见附件7)
2006年4月24日我以攀媒集团花山矿劳保用品被盗一案是我举报的向西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复查。于2006年10月29日给我答复,答复中说我从未向公安机关提供过任何案件线索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