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一个最大的变化是士官服现役制度的变化。据《新京报》报道,新《条例》规定,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在士官军衔管理上,新《条例》将士官分为7个衔级,分别是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其中,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属于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为中级士官,中士、下士为初级士官。而按照原《条例》的划分,士官军衔为六级至一级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