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腊春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产品注册
第三十八条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闹局和注册申报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申请人应当对其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审评过程中,需要咨询专家或者举行听证的,或者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咨询专家或者举行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药械组合产品审评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年内,按照技术审评机构的要求提供补正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向受理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技术审评的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作出退回申请的处理决定,终止审查。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编制拟注册或者液盯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是指医疗器械成品的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中国上市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核准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是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的检验。
第十七条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注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申请人。
第十九条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进行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检验用样品及产品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