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为了维护既判力,即使鉴定意见有瑕疵采纳后不会改的。不要围绕法院做文章了。
解决办法,不要从鉴定意见的程序入手,有时程序违法不一定鉴定意见就违反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一定要从鉴定意见违反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着手。
鉴定意见尽管是人鉴定难免有错误,甚至因此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主要看鉴定是否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一经违反,应该向主管部门投诉,对投诉不服可以向司法部行政复议,这个结果直接能起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要求赔偿损失,不要在法院层面下工夫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全国人打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