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结婚年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我国 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980年12月29日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军人的晚婚年龄规定为“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
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晚婚晚育是计划生育政策但其中国一条。
所以,1973年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且没有事实计划生育,也没有军队规定的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