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一、所需资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5、父母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6、非婚生育子女,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7、非婚生育子女,随父报出生的,提供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8、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9、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
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10、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
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11、报入家庭户的,需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12、报入集体户的,需提供落户地父(母)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以及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3、报入社区公共户的,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14、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七)项规定,公安机关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