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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的飘窗、阳台应不应该计入建筑面积,一直颇受购房者的关注。《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即日起实施,市域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对其他各类建筑物的飘窗、阳台的设计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除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外,凡符合以下设计标准的都不计入建筑面积,凡不符合标准的将根据不同部位按不同方式计入建筑面积。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设计标准为: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不符合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设计标准为: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设计标准为: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装饰性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