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侵犯了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捐款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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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长沙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
县民政局布置任务,要求公职人员、教师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赠一元钱,并从去年起将每人一年的捐赠额凑整至400元;县慈善会则在县财政局开设专门账户接纳捐款,去年到账捐款312万元(9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近年来,道德逼捐、行政强捐的行为屡见不鲜,而很多捐款者迫于种种原因往往会选择默默忍受。摊派捐款任务的背后,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一种滥用职权心理。
尊重捐款者的意愿,是相关单位在组织募捐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捐款是一种内心自发的慈善行为,彰显出人性温暖的一面,有助于集聚社会正能量;而假借自愿的名义,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变相强捐,会打击捐款人的慈善热情,也不符合公益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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