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失踪后如何办?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