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何时开始施行?
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2.我企业安置了一批残疾员工,请问在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3.要享受这个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我们企业应该如何确定残疾人安置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如何处理?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5.如果我们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履行申报、认定和审批手续?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6.我们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7.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吗?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8.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9. 残疾人保障金如何缴纳?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