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护照(Service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和政府的一般官员、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行政技术人员等人从事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
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公务护照的持照人执行公务应有的通行便利和特权与豁免。持同中国建交国公务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务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除通用的“公务护照”外,国际上常见的属于公务护照类别的护照还有:官员护照、特别护照、部级护照、外交公务护照等。现将常见的几种公务护照介绍如下:
1、官员护照:官员护照(Official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议员、法官等人从事政务或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其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马尔代夫、巴基斯坦、新西兰、泰国、美国、德国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曾颁发过此种护照,后取消。
2、特别护照:特别护照(Special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或专业人员执行专项任务使用的护照。护照的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但对颁发的范围和对象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约旦发给外交部以外的各部副大臣和司局级官员;缅甸发给出访代表团的一般成员、驻外使领馆及在国际机构中任职的非外交人员;伊拉克发给信使;喀麦隆发给去麦加朝圣人员等。
3、外交部护照:外交部护照是丹麦外交部颁发的具有公务性质的护照。颁发对象为:在外交部和驻外代表机关以及国际机构中担任职位较高尚不符合领取外交护照的人员;司局长以上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及将军以上高级军官;教区区长等。此种护照还发给在国外担任丹麦名誉领事官员(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的丹麦公民。
4、集体官员护照:集体官员护照是古巴移民和外侨事务局颁发的一种公务护照,发给国家机关、政治团体和群众团体派出进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团组使用。此种护照一次出人境有效。
5、议员护照:议员护照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护照的一种,专门发给参众两院的议员使用。
因公普通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PassportforPublicAffairs)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从事除官方活动(包括外交活动和政务活动)以外的一切公务活动人员使用的一种护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机构出国从事非政府间、非官方的经贸、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宗教交流等活动的人员,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的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OrdinaryPassport)亦称“国民护照”(National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本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国使用的护照。因此也称“因私普通护照”。
因私普通护照系普通护照或国民护照在实际使用中的另一种称谓,为明示此种护照的“因私”
性质而得名,同因公普通护照相对称。因私普通护照的颁发对象为因私人事务出国或在国外定居的发照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