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国家电网单位签订的电力供应合同
根据财税2006年162号文规定,国家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印花税。原则上转售电费也属于这一类,只要电费不增值也不用交增值税,转售时进项税率销项税率一致,不存在增值行为。
2、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材料的结算单
建筑企业经常出现总公司统一采购材料,再调拨给各分公司项目部使用,通常会有结算单,这类结算单属于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根据国税发1991年156号、国税函1997年505号、国税函2009年9号等文件规定,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3、普通培训合同
并不是所有的培训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设计“技术培训”的合同才需要缴纳,才要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普通的培训合同例如财务培训等,不属于技术合同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工程监理合同
建筑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在很多地区并不列入“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只是属于分析、论证、评价、预测调查的技术合同。因此很多地区都发函不需要征收印花税。但是不具有普遍性,因为目前国税总局没有相应明确规定,只是部分地方税务局发的一些通知。例如湖北武汉发了相关规定。
5、会计、审计、税务咨询合同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与事务所签订审计合同,部分还聘请了税务顾问,因此涉及会计、审计、税务咨询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034号]的规定,一般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6、如果采购合同
金额小于最终实际采购金额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经常会发生签订的合同金额小于实际供应金额或者合同金额大于实际供应金额,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需要补交印花税,也不允许退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和(88)国地税字第025号文件的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金额,不是实际交易金额。
但是如果是总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与最终工程结算金额有偏差时,一般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多余部分还是要补交印花税的,因为很多异地工程需要办理涉税说明,对于印花税完税金额审核时如果有偏差会追缴的,并且有可能产生滞纳金。
7、其他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
如果与非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借款合同是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
根据国税1991年155号文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土地租赁合同也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除此之外保安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质量认证合同等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没有对应的税目,合同列举中也没有这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