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韩国工作签证类型有3大类:专职就业类、非专职就业类及访问就业类工作签证,具体介绍请看下文:
一、专职就业类:
1、短期就业C-4:
以短期演出、广告、时装模特、讲课、讲演、研究、技术指导等营利目的进行短期就业的人
2、求职活动D-10-1
为了在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签证中的领域就业,欲入韩进行研修或求职活动的人员-包括韩国国内企业或团体组织的招聘活动以及正式就业前所领取研修费并进行的短期实习课程*但,艺术演出(E-6)资格中不包括娱乐场所等的演出活动(E-6-2),仅允许纯艺术领域及体育领域。
3、技术创业活动D-10-2
准备符合企业投资(D-8)资格中‘da’项内容的技术创业的人员
-参加创业移民教育项目、申请或准备申请知识产权等专利、准备成立创业法人等与创业相关的各种准备活动
4、教授E-1
具备《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外国人,希望在专科大学以上教育机构以及其他与此相当的机构从事专业领域的教育、研究、指导活动的人员
5、普通会话讲师E-2-1
具备法务部长官所指定资格条件的外国人,希望在外国语专门学院、小学以上的教育机构及其附属语言学研究所,电视台及企业的附属语言学研修院,以及与此相当的机构或团体从事外语会话指导的人员
6、学校辅助教师E-2-2
具备法务部长官所定的资格条件的外国人,与教育部长官(市、道教育监)签订雇佣合同并希望在小学、初中、高中从事外国语辅助教师工作的人员
7、研究E-3
受韩国国内的公、私机构邀请,在各类研究所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或高科技产业技术的研发人员[教授(E-1)滞留资格者除外]
8、技术指导E-4
为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特殊产业领域的相关技术,受韩国国内公、私机构邀请的人员
9、专门职业E-5
根据韩国法律被承认资格的外籍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生以及其他具有国家公认资格,希望从事韩国法律所允许的法律、会计、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教授(E-1)滞留资格者除外]
10、艺术演艺E-6-1
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有关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及专业电视演出的人员,以及希望根据《演出法》从事专业演艺活动的人员
11、酒店娱乐E-6-2
根据《观光振兴法》,在酒店业设施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地从事演出或演艺活动的人员(不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专业演戏或依照《演出法》而进行的专业演出活动)
12、运动E-6-3
足球、棒球、篮球等职业运动员及其随行经纪人等从事运动领域工作的人员
13、特定活动E-7-1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或私机构签署的合同,从事法务部长官为提高国家竞争力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的,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的外国人才
14、特定能力F-5-11
在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卓越能力的人员中被法务部长官所认定的人员
二、访问就业类
1、缘故访问就业H-2-1
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者:
(1)出生时为大韩民国国民者,并在大韩民国家族关系登录簿·闭锁登录簿或是在除籍簿上有记载的人员
(2)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曾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员
(3)受到在韩国国内有住所的大韩民国国民,或具备《国籍法》规定的取得国籍资格而取得永住(F-5-7)资格的人邀请的人员(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之间的关系在8寸以内血亲或是4寸以内姻亲)
(4)属于《关于国家有功者等的礼遇及支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属于《关于独立有功者礼遇的法律》中规定的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
(5)对大韩民国有特殊贡献或为增进大韩民国国家利益做出贡献的人员
2、留学访问就业H-2-2
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被以留学
(D-2)资格在校一学期以上的子女邀请的父母及配偶
3、抽签访问就业H-2-5
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者:
(1)访问就业事前申请后被机选抽中的中国同胞
(2)各国家分配名额内前苏联(CIS)地区的全部申请者
4、到期访问就业H-2-7
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访问就业期满归国者中最终离境日为准未满60周岁者
三、非专职就业类
1、制造业E-9-1
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制造业就业的人员
2、建设业E-9-2
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建筑工程业就业的人员
3、农业E-9-3
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农业、畜牧业就业的人员
4、渔业E-9-4
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沿海及近海渔业、养殖渔业及炼盐业就业的人员
5、服务业E-9-5
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建筑废弃物处理、冷藏冷冻仓库、可回收材料收集及销售、其他出版业等就业的人员
6、内航船员E-10-1
从事内航定期旅客运输业、内航非定期旅客运输业及内航货物运输业的经营者,及与该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的部员
7、渔船船员E-10-2
利用定置网渔业及动力渔船并按照近海渔业规定经营事业的人员,及与该企业(20吨以上渔船)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务合同的部员
8、巡航船员E-10-3
巡航旅客运输业经营者,及与该企业签署6个月以上的船员劳动合同并搭乘2千吨以上的豪华客轮的部员
9、外交家政服务人员F-1-21
在驻韩外国使馆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10、高额家政服务人员F-1-22
与高额投资者签订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11、尖端家政服务人员F-1-23
与尖端投资者签订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12、专门家政服务人员F-1-24
与具有优秀专业人才滞留资格的人员签订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