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水来源
从消防的实际意义上讲,凡是可用于扑救火灾的水体均可以作为消防水源。《建筑设计消防规范》规定:“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按照《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水质符合PH值6.0~9.0、色度≤30、嗅味无不快感、浊度≤10、溶解性总固体≤1 500、BOD5≤15、氨氮≤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溶解氧≥1、总余氮接触 30min后≥1.0、管网末端≥0.2、总大肠菌群≤3,均可作为消防用水。
1、中水
中水即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中水主要分为城市区域中水回用和小区中水回用。目前的水处理技术可以将污水处理达到消防所需要的水质标准,在城市规划和小区建设中,中水可以作为消防用水。
2、循环冷却水
循环冷却水是指通过换热器交换热量或直接接触换热方式来交换介质热量并经冷却塔冷却,循环使用,以节约水资源的用水。循环冷却水与生活用水的主要区别是,两者所含矿物质离子成分不同,水温不同,可以满足消防用水的水质要求,故设有循环冷却装置的企业可以考虑使用循环冷却水作为消防用水。
3、雨水
雨水作为自然界水循环的阶段性产物,其水质优良,是城市中十分宝贵的水资源,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采取相应的措施,可将城市雨水用作消防用水。这样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水资源的供水矛盾,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城市地面水径流量,减少防洪投资和防灾损失。
扩展资料
国家标准设计规范
一般消防水池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高位水箱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1规定(应该使用新规范2014的GB50016-2014):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
GBJ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但可不大于18m³。
从现行的规范及所见到的资料里都没有明确消防水箱中的消防储水量是一个18m³还是两个18m³。因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
将GBJ84-85中的18m³理解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分钟消防储量(与原GBJ45-82第6.2.3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按30L/s计算巧合)。因此设计消防检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存在时出现高位水箱中的消防储量为36m³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水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