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交社保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在哪里开?

2020-04-24 社会 143阅读
  从问题的描述我只能猜测,可能是题主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遇到了原参保地有一次性缴费超过3年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第四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但是,现实中往往有许多用人单位没有自用工时起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审计部门是在对用工单位或社保经办构审计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计时,可能会发现,用工单位应缴而未缴社会保险。
  以上行为都需要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出鉴定再进行裁(判)决或处罚。因此,如果劳动者是通过上述办法而进行了养老保险的补缴,那么上述做出裁(判)决的部门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证明。这份证明也许会在为劳动者办理补缴手续的时候出具给社保经办机构,若没有,劳动者也可以持当时的法律判决文书,去找相应的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证明。
  以上,希望能帮到你。如有不同意见,也欢迎跟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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