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上岗前检查项目,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 X 线检查,心电图,腹部 B 超。
选检项目;耳鼻喉科,视野(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 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
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 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 X 线检查
选检项目;心电图,腹部 B 超,甲状腺功能,血清睾丸酮,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痰细胞学检查和/或肺功能检查(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扩展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人体外形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正常的听觉功能,正常的视力,矫正视力不应低于5.0,无红绿色盲。
正常的造血功能,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各指标均在参考区间内,甲状腺功能正常,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本实验室正常参考值范围,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严重的视觉和(或)听力障碍,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例如:严重造血器官疾病,失代偿功能的慢性肺部疾患,未能控制的糖尿病,未能控制的癫痫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可以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进行工作适任性评价,并签发证书。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