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办理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是可以开具的,其他情况就不再开具了,如需要开具,是到民政部开具。
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扩展资料:
不再开具证明的还有以下内容: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