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及配偶需符合“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无委托扣划记录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已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办理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未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扩展资料: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指南:
自2018年2月1日起,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房,在公积金中心或缴存银行柜面办理凭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时,所需提取资料有所变化,具体规定如下:
首次办理。2018年2月1日(含)后,在柜面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取人需提供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用于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网审查校验,并留存全套提取证明资料。
再次办理。2018年2月1日(含)后,在柜面成功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时,仅需留存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及提取凭证。
信息未经核验的。在2018年2月1日前,曾在柜面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为保证提取信息的完整准确,提取人仍需提供全套提取证明资料原件。
用于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网审查校验,符合提取条件的,除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及提取凭证外,不再留存全套提取证明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