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从该规定看,判决书认定的的事实不需要再举证证明,未经确认的不能做证据使用,即使已经确认的事实,如果有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将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