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提公积金一次能全提出来吗?有什么限制?

2020-05-30 社会 57阅读

可以的,需要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还需要满足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且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扩展资料:

一次性提取需要的材料: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职工离休、退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5周岁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本人的《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提供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离休、退休职工,无需提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提供全日制大学录取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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