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直接证据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还须与案犯或嫌疑人的供诉相一致才算完整证据,否则,辨护人很多的推翻证据的机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