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等。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扩展资料:
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3、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