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侵权才有补偿;
2,补偿其实是购买权利;
3,卖方定价;
旧楼加装电梯,一二楼被遮光,采光权或其他权利被侵犯,高楼层给予一二楼被侵权业主补偿,其实相当于花钱购买一部分低楼层业主的权利。
搞了许多年后,目前仍然缺乏补偿参考标准,只能够由卖方(一二楼业主)定价,买方(高楼层业主)可以还价,最终议价成功完成购买---出让部分权利,或讲价失败购买失败---停止侵权。
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应该让第三方的定价为参考标准。这好比店家有面包可以出售,顾客可以购买,而价钱则只能是店家自己制定。如果店家定价10元,顾客觉得应该是1元,那么顾客可以选择不买、买少点、讲价、以物易物等等。集齐数个顾客,或者找村里某个长老团给店家的面包定个价钱,这样合法合理么?
媒体和舆论暗暗的有点倾向于高楼层业主,描述他们有多少老人小孩,为电梯奔走多少年、多少人再盼电梯中老去。然则人情味之下,一二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却探讨得不多,但是一二楼层业主的权利还在那。现已经确定:少数服从多数是不合法的,少数迁就人情舆情肯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所以,大大方方提出出让部分权益的价钱----那是“稀缺商品”;让买家考量买不买、买多少、还多少价。双方都缺乏依据,只能够靠心平气和的谈谈,再谈谈。至于诉讼,说白了那就是没了办法生了气,一方强迫双方把决定权交给特定的别人。大家各自衡量。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广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对严重遮挡作出界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