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码宏氏增值税。”这项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贵公司的机动车是以固定资产来核算的,且已经提过折旧,售价超过原值的则可以按征收率4%计算的增值税税绝雹额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则免征。
另外,转让的机动车如果签订了转让合同的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计算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迟散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