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对六种微量元素的含量进行了规定:
婴儿配方奶粉在即食状态下:
每100毫升所含的能量应在60~70千卡范围内。
其中铁含量 (0.42~1.51毫克/100千卡);
锌含量(0.50~1.51毫克/100千卡);
铜含量(35.6~121.3微克/100千卡);
锰含量 (5.0~100.4微克/100千卡);
碘含量(10.5~58.6微克/100千卡);
硒含量(2.01~7.95微克/100千卡)。
1、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
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
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2、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
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
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婴儿奶粉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1、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2、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不应使用经辐射处理过的原料。
三、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范围。
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
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四、 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五、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 ,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扩展资料
GB 10765-2010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自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1、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内部、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2、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品本产品”。
3、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除必需成分外,如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识含有表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5规定。
为改善婴儿配方食品的蛋白质质量或提高营养价值,可参考附录A中推荐的婴儿配方食品在氨基酸含量值添加单体L型氨基酸。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表5和附录B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