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期发放一次
区属、驻区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青财教[2011]37号)和《关于做好青岛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3号),现就做好市北区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助学金资助的对象
经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一般指
3-5周岁儿童)。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申请助学金的条件及评审标准
(一)申请条件
具有青岛市户籍或虽无青岛市户籍,但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青岛已取得暂住证或居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
(二)评审标准
在符合青岛市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各幼儿园可按照下列标准组织评审。
1.持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和优抚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儿童全部享受助学金;
2.孤儿、残疾儿童、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儿童、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资助;
3.经相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可依据其家庭实际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三、幼儿园助学金管理机构组成
助学金发放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要成立儿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由园长、分管园长、教师、家长代表、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等相关人员担任,园长任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