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014年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销售(服务额)为30000以下(含本数),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