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方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通过和上海本地居民结婚迁户口到上海,需要满足的条件:
1、结婚满10年(以结婚证为准)
2、年满35周岁(以身份证为准)
3、配偶同意
4、如果配偶不是户主,还需要落户处的户主同意。
扩展资料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网-市公安局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