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所制定的标准物质、质量指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注册证书中产品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第×4××5××××6号。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市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批准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品种编码(体外诊断试剂的品种编码为:40);
××××6为注册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