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有个"至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至于"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之日"经过查阅没有时间限制的规定。
1、招标文件发售应当在开标时间之前20天。《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3、招标法第二十四条中,关于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也就是说,如果是非强制招标项目,可以不遵守20天的规定。但如果是强制招标项目不遵守20天的规定,则是程序违法。
扩展资料: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