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营职干部结婚,爱人可以随军。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六、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七、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军队级别是指军队中对不同职务的军人授予的等级称号。即“区别军人等级的称号”。军衔将军人的荣誉称号、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使其兼有调整部队指挥关系和调整个人利益关系的两种功能。军衔分为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两类。一般称军衔是指永久军衔。
按我国军官条例的规定,职务和军衔对应如下:
正大军区职(军区司令员):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军区副司令员):中将、少将;
正军职(军长):少将、中将;
副军职(副军长):少将、大校;
正师职(师长):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副师长或旅长):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团长或副旅长):上校、中校;
副团职(副团长):中校、少校;
正营职(营长):少校、中校;
副营职(副营长):上尉、少校;
正连职(连长):上尉、中尉;
副连职(副连长):中尉、上尉;
排职(排长或副排长):少尉、中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