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级至十二级。
划分依据
县处级正职(七级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法》: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县处级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