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私自看孩子的QQ和日记属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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