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河南省《土地征收征用法》还没有颁布!
征用农民的耕地和山地的补偿办法,以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很详细,各省还有细则。
河南省制定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其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亩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信阳市也适用)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它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按一般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按一般年产值的60——80%计算。
以上年产值,均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年平均价格计算。
征用宅基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征用宅基地、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