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
1.转业安家补助费。
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
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转业生活补助费。
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在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注意:
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扩展资料:
军队干部转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转业干部。
1.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无生活补助费;
2.8-9周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费;
3.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生活补助费,但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军队干部转业,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干部转业,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
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军队干部转业费发放具体规定是:
1.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本月按周年标准发给;
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曰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3.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4.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
5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6.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转业干部按下列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
师级和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
军龄不满一年的,按满周年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
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2.安家补助费:
师级和技术6级以下的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