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且未还清贷款的;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4、退休的; 5、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鄞州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8、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11、支付房租的(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本市经济租赁住房的,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房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 职工符合1、2、3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金额按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提取时,职工须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支取申请书》,同时,按本文相关规定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若房产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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