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环保部获悉,这一制度将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推动实施。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当天介绍,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三阶段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组建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和工作流程,印发本行政区域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2018年7月以后,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实施;2020年以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指导地方改革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总结吉林等7省市试点经验、继承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基本框架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补充: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授权地方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动解决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保障,并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